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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工伤赔偿的代理意见 --医疗事故案件结束之前不应该处理工伤赔偿问题

关于李某工伤赔偿的代理意见

--医疗事故案件结束之前不应该处理工伤赔偿问题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徐州某某实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大庆担任其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的脚在09年2月19日出事故时根本没有受伤,其关节脱位和骨折是其他原因形成,故原告不应该依据被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1、被告在邳州市仲裁委员会和本法庭提交其在邳州市碾庄医院09年2月19日做的片号为12668号的DR检查报告单,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原告也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力,那么该份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2、该份证据显示在09年2月19日被告的足部未见明显的骨质断裂及脱位,也是说,被告当时除了软组织肿胀外无任何其他伤情,所以,其现在的关节脱位和骨折不是当时形成,而是其他原因形成,所以,原告不应该支付其十级伤残的公司保险待遇。

 

二、 被告已经医疗事故提起诉讼,在医疗事故案件没有做出裁决之前申请仲裁并裁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1、被告已经在邳州市人民法院碾庄法庭对碾庄医院提起医疗事故诉讼,认为碾庄医院存在误诊,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2、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医疗事故,说明碾庄医院存在误诊,被告当时确实是关节脱位,需要关节手术是由于误诊造成的,那么由于误诊造成的损失碾庄医院应该全额赔偿,对于原告来讲,被告的关节脱位复位后即可无碍,不构成伤残等级,故不需要按照伤残等级十级的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判决的结果不是医疗事故,那么说明被告的关节脱位根本不是发生事故时形成,原告更不需要按照伤残等级十级的标准进行赔偿。

所以,本案原告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的多少必须以被告另外的医疗侵权诉讼的判决结果为依据,被告的医疗侵权诉讼没有结果之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 邳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在被告隐瞒真实病情和真实诉讼意图的情况下做出的,现在法庭已经查明事实,所以本案中应该判决被告在医疗事故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或诉讼。

    被告的伤情如果是医疗事故造成的,应该向医院主张权利,如果不是,可以向原告主张权利,但是,医疗侵权和工伤不是同一个事实,是两个有关联的事实,不可以同时起诉。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竞合,可以同时诉讼解决,但是医疗侵权和工伤却和前者截然不同。所以本案在医疗事故案件没有做出裁决之前申请仲裁并裁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故应该驳回其仲裁请求,所以本案中应该判决被告在医疗事故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或直接诉讼。

 

 

                 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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