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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
 
【二审改判】 --发包人也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陈某某雇工人损案代理意见

--如何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大庆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在京某大酒店(原名傲某大酒店)工作中受伤是事实

 

1、原告本人陈述其在傲某大酒店装修中受伤,其提供的证人也证明是在傲某大酒店装修中受伤,被告陈某某以及未出庭证人胡旭均证实是在傲某大酒店工作中受伤,这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

2、原告起诉时仅仅起诉了被告陈某某一人,故其不可能在受伤的地点上说谎,陈某某也不会为了让一个和自己无关的公司承担责任故意说谎。

3、被告某隆装饰公司在几次庭审中语焉不详,支支吾吾,对和自己相关的全部否认和避开,是明显推卸责任。但是,有一个基本的事实,被告某隆公司只是否认受伤的时间在其施工期间,一直没有否认原告的受伤地点是在傲某大酒店。

故,本案原告受伤害的地点和伤害、救治经过如原告所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需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二、可以推断原告系被告某隆装饰公司的雇工,所以某隆公司应该承担雇主责任

 

1、 被告某隆装饰公司在撤诉之前案件的第二次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工资表,工资表明显是三页,但是当时其仅仅提供了第二页和第三页,页却拒不提供,在第三次开庭时其也没有提供,在第四次开庭时却突然提供了页,但是,该页明显属于伪造证据,根本不是在11年12月打印,而且该表格明显也不是11年12月制作好存放于被告公司电脑,是因为诉讼被告公司临时编造,可以确信,如果查该文档的建立日期,一定在第二次庭审之后。庭审后,被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现场勘验申请,如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很容易确认被告某隆公司工资文档的形成日期。

某隆公司没有提交真正的工资表,而是提交虚假的工资表,主要目的是想掩盖张某某、陈某某、胡旭是其雇工。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故,经查证,如果被告某隆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属于伪造,应该可以推定原告属于某隆公司的雇工。

    

2、 被告某隆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提交一份装修合同,该合同约定了装修工期、面积和费用,该合同明显应该附有工程清单。

    关于工期,合同约定为11年11月4日至11年12月15日,某隆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辩称公司于11年11月27日即施工完毕,事故发生在11月29日,于己无关;装修工程一般都延期,其提前18天完工,仅仅用了约定工期的57%,简直是天方夜谭,不符合常理,并且被告公司拒不提供结算凭证证明自己的工期和工程量。被告某隆公司狡辩的目的无非是想推卸自己的责任,撇清自己。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故,根据该条规定,被告某隆公司的工程结束日期应该在11年12月15日或以后。

关于施工面积,被告公司信口开河说装修的内容不包括吊顶,后来又修改为不包括原告出事房间的吊顶,庭审中,马兴龙陈述其使用的工具恰恰不是原告出事时使用的装修工具。

在庭审中,被告某隆公司也拒不提供承包工程清单。

被告某隆公司想极力推脱的东西,恰恰说明其应该是事实。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被告某隆公司拒不提供工程清单,拒不提供结算凭证,只能推断这些东西对其不利。

但是,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傲某大酒店向法庭出示了和某隆公司的装修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彻底打破了被告某隆公司的一切谎言。说明原告出事故时恰恰是在被告某隆公司的工程期限之内。

 

3、 被告陈某某陈述,陈某某的陈述具有明显的真实性,陈某某在庭审中向法庭说出的几个人都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整个装修工程情况、装修工程等等都很明确、有条理,符合生活常理;且陈某某陈述去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兴龙要过医疗费,原告证人也说有过这回事;而且,被告陈某某不可能无缘无故去找一个和自己无关的装修公司让其为自己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认定原告属于被告某隆公司雇工这一事实是有充足依据的。

 

三、退一步讲,本案即使是陈某某从某隆公司分包吊顶业务,某隆公司和傲某大酒店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京某大酒店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某隆装饰公司,庭审中某隆公司未向法庭出示其施工资质,如果是某隆公司将其吊顶等业务分包给被告陈某某,由于陈某某没有施工资质,其雇工受损,雇主陈某某固然要赔偿,但是某隆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京某大酒店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承包人某隆公司,出现人身损害,同样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法判决。

 

 

 

               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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