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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垫付追偿的代理词

 

关于王某某垫付追偿的代理词

 

关键词:交通事故 垫付追偿 保险公司 诉讼主体

 

审判长:

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庆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王某某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

1、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王某某作为驾驶员,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是王某某作为原告的基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本案中原告是属于被保险人戴君楠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即本案的第三人孙庆义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有义务对第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这既是保险合同的约定,更是国家的法律的规定。虽然是原告作为驾驶员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虽然原告既不是合同上体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却需要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保险合同及本案保险中的地位类似于受益人。

 

2、依照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作为侵权人的赔偿次序处于第三位顺序,原告给付第三人医疗费的行为性质是属于代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本案第三人的损失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然后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再次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原告作为侵权人进行赔偿。

 显然,本案原告作为侵权人向第三人直接支付了医疗费   元,是代保险公司承担了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赔偿义务,请大家务必明确:是原告代替本案的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了本来属于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

那么,代为承担责任后怎么办?是说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愿意给钱的情况下怎么拿回垫付的费用,按照民法基本的法理,进行起诉追偿。这个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凡学过法律、受过正式法律培训的人,依据民事法律的基本法理进行判断,追偿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3、王某某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有法理的支持

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和商业第三者商业险条款均规定,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被保险人准备规定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理赔,没有规定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如果按照本案中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说法,一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法院没有理由将赔偿款直接判决给受害人,只能由保险公司理赔给被保险人,但是事实却不是如此,所有法院的判决均是判给受害人,是什么原因?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是法律改变了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和国家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不是按照合同进行判决。

《道路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多次调整了相关的规定,先是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纳入被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中,规定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直接向被害人赔偿,12年12月  日的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纳入赔偿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这一点,原先是不能诉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现在可以了,什么原因?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法律的调整。

故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王某某代替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完全有权利进行追偿,所以其以原告身份起诉追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实际的审判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赔偿超过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都是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侵权人而不是车主或者被保险人。这也可以作为侵权人赔偿后起诉保险公司追偿的一个注解。

 

二、本案被告应该返还原告 51261.10 元

1、被告应该按照70%的比例进行返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第十一规定: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款、《省道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至30%。 

本案第三人年龄偏大,行动不便,且家庭严重困难,虽有违法行为但并不严重,虽然法律规定同等责任减轻30%至40%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减少侵权人30%的责任即可,也即原告应该按照70%的赔偿比例赔偿给第三人。

2、被告返还的数额为51261.10 元

依据点的分析,原告向第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70%的比例赔偿给原告,虽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同等责任的赔偿比例为50%,但是该约定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关于这一点的法院判决书多如牛毛,代理人无须赘述。

原告总共支付第三人医疗费 68944.43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应该赔偿10000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为58944.43元,按照70%的比例为 41261.10元,故,被告应该偿付原告的数额为51261.10元。

三、关于本案的几点思考

    1、古罗马有句经典的法谚: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法律是善良的,它应该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鼓励侵害人积极进行赔偿,所以,本案原告虽然是侵权人,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失,但是其能够积极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全额支付了医疗费,而不是躲避不承担责任,法律应该鼓励这种行为,否则,会有多少受害人因无钱医治而没有完全,留下终生残疾。同样,善良的法律应该鼓励和保护原告善良的举动,帮助原告进行追偿。法律鼓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角度,从法律善良的角度  ,从保护弱者鼓励赔偿,培养善良风俗的角度  处理和判决。

2、法律人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应该秉承法律的善良和公正,从这个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高度和角度,不是去咬文嚼字,钻法律的空子,去斤斤计较,浪费珍贵的司法资源。

3、被告公司作为一个服务型的公司,应该从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客户的满意是工作好的的标准,因为本来该赔偿的问题和自己的客户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咬文嚼字,钻法律的空子,斤斤计较,只能把自己的客户推给别的保险公司,推给自己的竞争对手。当然如果有的保险公司不在乎少几个客户,也不在乎破产,那无所谓了。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 律师

 

    14年4月24日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中的垫付追偿问题,在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此事乍听起来有道理,但是细分析不是这么回事。本案中本代理人条分缕析,结合法律规定和法理,对司机垫付追偿做了一次有益的探索,尚可以自圆其说。另外,本律师也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代理人纯粹利用诉讼技巧,胡搅蛮缠的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相信,这种从法律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的评论是能够拿得上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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