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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某某房屋质量问题案件的代理意见 --房屋质量问题的损失应该由承建人全部承担

关于丁某某房屋质量问题案件的代理意见

--房屋质量问题的损失应该由承建人全部承担

 

审判长:

江苏××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丁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庆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原告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全部在被告,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东南建设工程鉴定有限公司第SF1312105号鉴定报告第六项鉴定结论,点说“涉案房屋二、三层楼板目前出现裂缝主要为温度收缩原因引起的裂缝,其产生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和楼板构造钢筋设置不合理有关”。原告房屋为被告承建,被告作为长期为别人建造房屋的包工头,同时作为涉案房屋的施工方,有义务、有责任为原告建设好房屋,因此被告负有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管控的责任,出现施工质量控制不当,责任明显在被告方;被告方作为施工方,应该对楼板钢筋进行合理的设置,以使楼板坚固耐用、承重力强,被告方因对楼板钢筋设置不当产生裂缝,当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2、被告方抗辩说裂缝产生有很多原因,意图将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推脱出去,这是不正确的。原告提供的材料均是合格的,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原告自己建房,是给自己居住,用的当然都是好的材料,不可能也不会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方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方的材料不合格,仅仅只是口头抗辩;本案在申请鉴定时是对裂缝产生的成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没有说与材料相关,而是说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和楼板构造钢筋设置不合理有关,所以,被告方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持,同时又被鉴定结论否定,所以其抗辩是不能够成立的。


二、本案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和鉴定费用

    东南建设工程鉴定有限公司第SF1312105号鉴定报告第六项鉴定结论,第2点说“涉案房屋楼板裂缝影响楼板的使用”,所以,涉案的原告房屋必须进行维修改造。本案经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论是需要维修费用78436.86元,所以该笔费用应该由被告全额支付。

原告因鉴定向东南建设工程鉴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7000元,汇款手续费50元,鉴定结论是被告施工原因引起,所以,该笔17050元费用应该由被告方承担。原告向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该公司依法出具了鉴定结论,确定了原告房屋的维修费用,该笔费用也应该由被告方承担。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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