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辩护
关键词:缓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将“十万个身份证号码防沉迷实名专用”文档通过QQ发送给网友郑振祥,后郑振祥又将该文档发送给“永硕E盘”用户常瑞使用,常瑞将文档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放在“永硕E盘”上,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下载次数103次。经勘验,该文档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总计131532条。另外该文档还被常瑞放在蓝奏云上供人下载使用,下载次数17次。后常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六个月。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刘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到法院,建议对刘某某量刑3-4年有期徒刑。
辩护过程:
被告人刘某某案件到法院后即将开庭,通过网络搜索邳州律师后找到了张大庆律师,在接受了委托后,张大庆律师会见了被告人,阅卷,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和资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在庭审中,辩护人综合案件的情况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但是刘某某犯罪属于无知型犯罪,主观恶性低,被告人如果因一次无知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对其个人来说,实属荒诞至极,其内心也痛苦至极,又加之被告人刚刚23岁,未婚,如果在牢狱中度过三年,其美好的青春年华将逝去而不可弥补,其人生会永久的打上灰色和悲剧的烙印,因此我们需要怜悯和挽救这个年轻的灵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多处罚金,而在量刑上减轻,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经合议,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附:《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大庆担任被告的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存异议,但是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坦白
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多次供述高度一致,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较低,犯罪情节较轻
虽然刘某某发送的个人信息量较大,但是其仅仅是处于对朋友的帮助免费提供,只提供了一次,没有获利,所以其主观恶性较低,犯罪情节较轻。
三、被告人刘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刘某某以前从来没有犯罪,本次属于初犯和偶犯。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深刻
被告人在讯问和庭审中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深刻,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为了挽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而且愿意多缴纳罚金。
六、被告人认罪认罚
被告人已经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量刑建议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但是刘某某犯罪属于无知型犯罪,主观恶性低,只传播了一次,没有获利,结合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为初犯、偶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深刻反省,深刻悔罪,认罪认罚,肯请法官和检察官能够从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如果因一次无知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对其个人来说,实属荒诞至极,其内心也痛苦至极,又加之被告人刚刚23岁,未婚,如果在牢狱中度过三年,其美好的青春年华将逝去而不可弥补,其人生会永久的打上灰色和悲剧的烙印,因此我们需要怜悯和挽救这个年轻的灵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多处罚金,而在量刑上减轻,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 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