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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三年以上刑期判处缓刑

--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辩护

 

关键词:缓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事务所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十万个身份证号码防沉迷实名专用”文档通过QQ发送给网友郑振祥,后郑振祥又将该文档发送给“永硕E盘”用户常瑞使用,常瑞将文档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放在“永硕E盘”上,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下载次数103次。经勘验,该文档的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总计131532条。另外该文档还被常瑞放在蓝奏云上供人下载使用,下载次数17次。后常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六个月。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到法院,建议对刘某某量刑3-4年有期徒刑。

辩护过程:

被告人刘某某案件到法院后即将开庭,通过网络搜索邳州律师后找到了张大庆律师,在接受了委托后,张大庆律师会见了被告人,阅卷,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和资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判处缓刑

在庭审中,辩护人综合案件的情况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但是刘某某犯罪属于无知型犯罪,主观恶性低,被告人如果因一次无知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对其个人来说,实属荒诞至极,其内心也痛苦至极,又加之被告人刚刚23岁,未婚,如果在牢狱中度过三年,其美好的青春年华将逝去而不可弥补,其人生会永久的打上灰色和悲剧的烙印,因此我们需要怜悯和挽救这个年轻的灵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多处罚金,而在量刑上减轻,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经合议,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附:《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大庆担任被告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存异议,但是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坦白

被告人刘某某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多次供述高度一致,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主观恶性较低,犯罪情节较轻

   虽然刘某某发送的个人信息量较大,但是其仅仅是处于对朋友的帮助免费提供,只提供了一次,没有获利,所以其主观恶性较低,犯罪情节较轻。

三、被告人刘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刘某某以前从来没有犯罪,本次属于初犯和偶犯。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深刻

被告人在讯问和庭审中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深刻,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为了挽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而且愿意多缴纳罚金。

六、被告人认罪认罚

被告人已经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量刑建议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但是刘某某犯罪属于无知型犯罪,主观恶性低,只传播了一次,没有获利,结合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本次为初犯、偶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深刻反省,深刻悔罪,认罪认罚,肯请法官和检察官能够从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如果因一次无知的行为给自己带来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对其个人来说,实属荒诞至极,其内心也痛苦至极,又加之被告人刚刚23岁,未婚,如果在牢狱中度过三年,其美好的青春年华将逝去而不可弥补,其人生会永久的打上灰色和悲剧的烙印,因此我们需要怜悯和挽救这个年轻的灵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多处罚金,而在量刑上减轻,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 律师

                      二〇二十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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