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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关键词: 无罪辩护 强迫交易罪 刑事辩护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18年6月份左右,王某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说某山有批树,让嫌疑人吴某某去看看能不能买,到了一看是河堰的树,告知卖树方需要办理砍伐证。过有一个月左右,吴某某和丁某某、王某又去看了一次。离年底有一个月左右的时候,介绍人王某某打电话说砍伐证办理的差不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王某、刘某进一起去了,到了以后给村民代交了8年的47000元河道土地承包费。到19年3月15日左右,王某某打电话说砍伐证办理好了。在19年3月18日,嫌疑人吴某某等5个人去某山镇,总共在村里买了大约十五六家的树,村里大约有30户有树要出卖,在伐树的第三天,吴某某他们又代交了8年的承包费47000元。伐树的过程中,王某某和村里人吵架,吴某某并不知情,期间有人报警,吴某某等人到某山派出所去做过谈话。

后,有人到某山派出所告吴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某山派出所讯问后将吴某某等4人以强迫交易罪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儿子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15天才找到本律师,根据其对内容的叙述后认为可能构不成强迫交易罪,在其儿子签署辩护委托书等委托手续后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以上的案情。根据以上案情,结合法律规定,辩护人分析认为:

 

1、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根本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吴某某几个人只是购买树木再转手出售,在主观上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动机,而且,吴某某属于外地人,其本身没有势力,在当地更没有势力,根本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势力基础。吴某某不存在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故意。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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