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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关键词: 无罪辩护 强迫交易罪 刑事辩护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18年6月份左右,王某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说某山有批树,让嫌疑人吴某某去看看能不能买,到了一看是河堰的树,告知卖树方需要办理砍伐证。过有一个月左右,吴某某和丁某某、王某又去看了一次。离年底有一个月左右的时候,介绍人王某某打电话说砍伐证办理的差不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王某、刘某进一起去了,到了以后给村民代交了8年的47000元河道土地承包费。到19年3月15日左右,王某某打电话说砍伐证办理好了。在19年3月18日,嫌疑人吴某某等5个人去某山镇,总共在村里买了大约十五六家的树,村里大约有30户有树要出卖,在伐树的第三天,吴某某他们又代交了8年的承包费47000元。伐树的过程中,王某某和村里人吵架,吴某某并不知情,期间有人报警,吴某某等人到某山派出所去做过谈话。

后,有人到某山派出所告吴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某山派出所讯问后将吴某某等4人以强迫交易罪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儿子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15天才找到本律师,根据其对内容的叙述后认为可能构不成强迫交易罪,在其儿子签署辩护委托书等委托手续后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到以上的案情。根据以上案情,结合法律规定,辩护人分析认为:

 

1、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根本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吴某某几个人只是购买树木再转手出售,在主观上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动机,而且,吴某某属于外地人,其本身没有势力,在当地更没有势力,根本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势力基础。吴某某不存在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故意。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吴某某花钱买树,事前垫付了47000元的承包费,在伐树的过程中又垫付了47000元承包费,总共垫付94000元的承包费,这些承包费是整个河滩地的承包费,其中有大约50%的农户没有将树木卖给他们,也是说,吴某某等人给没有卖树给他们的农户垫付了大约4万元左右。吴某某没有强迫其他农户必须将树木卖给他们。

因此,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其购买树木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 在伐树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并不知晓王某某和别人吵架以及吵架的原因,即便王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因吴某某没有参与也并不知情,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处理结果:

根据本律师的执业经验,在15天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对嫌疑人进行批捕,如果检察院已经对嫌疑人进行批捕,那么,该案件会错失一次佳的辩护机会,而且案件的办案难度会显著增大。但是,所好的是,本律师会见时,检察官在前刚刚提审,那么很有可能还没有终批捕。为了对案件负责,辩护人会见后即刻加班加点进行分析和写作,终于在当天晚上形成了一份完整的辩护意见,即《关于吴某某强迫交易罪案恳请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第二天刚一上班,辩护人将辩护意见交给负责本案批捕的检察官,检察官正好上午讨论本案的批捕事宜。时间刚刚好,嫌疑人差一点错失良机。

后,检察院出具了不予批捕的检察意见。

后续:

    检察院不予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后撤销案件。本案获得极大成功。

 

附:《关于吴某某强迫交易罪案恳请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关于吴某某强迫交易罪案

恳请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儿子吴某龙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庆律师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检察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为慎重起见,应不予批捕。

一、吴某某陈述的案件事实

18年6月份左右,王某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说某山有批树,让嫌疑人去看看能不能买,到了一看是河堰的树,告知卖树方需要办理砍伐证。过有一个月左右,吴某某和丁某某、王某又去看了一次。离年底有一个月左右的时候,介绍人王某某打电话说砍伐证办理的差不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王某、刘某进一起去了,到了以后给村民代交了8年的47000元河道土地承包费。到19年3月15日左右,王某某打电话说砍伐证办理好了。在19年3月18日,嫌疑人吴某某等5个人去某山镇,总共在村里买了大约十五六家的树,村里大约有30户有树要出卖,在伐树的第三天,吴某某他们又代交了8年的承包费47000元。伐树的过程中,王某某和别人吵架,吴某某并不知情,期间有人报警,吴某某等人到某山派出所去做过谈话。

梳理一下案件,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河堰的土地属于河道管理局,需要向河道管理局交承包费,所有30余户的地需要交16年的承包费,共计94000元,承包费为吴某某等人分两次垫付。

2、30余户的树木,大约只有15、16户卖给吴某某等人。

3、吴某某等人相当于给其他没有卖树的农户垫付了承包费约4万元,但是,这些农户没有将钱返还给吴某某等人。

4、王某某和其他农户的争吵,吴某某并未参与,也不知情。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辩护人意见

1、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根本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吴某某几个人只是购买树木再转手出售,在主观上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动机,而且,吴某某属于外地人,其本身没有势力,在当地更没有势力,根本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势力基础。吴某某不存在强迫交易罪的主观故意。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吴某某花钱买树,事前垫付了47000元的承包费,在伐树的过程中又垫付了47000元承包费,总共垫付94000元的承包费,这些承包费是整个河滩地的承包费,其中有大约50%的农户没有将树木卖给他们,也是说,吴某某等人给没有卖树给他们的农户垫付了大约4万元左右。吴某某没有强迫其他农户必须将树木卖给他们。

综上,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主观上没有强迫交易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其购买树木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2、在伐树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并不知晓王某某和别人吵架以及吵架的原因,即便王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因吴某某没有参与也并不知情,也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吴某某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该案件的疑点较多,为慎重起见,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对吴某某不予批捕。

 

           辩护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律师

                           

      19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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