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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邳州律师辩护词精选)

关键词:无罪辩护 交通肇事罪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妻子张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大庆、陈颖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据庭审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提出以下法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主要责任,其无责或者只负次要责任,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法院对其无罪释放。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 基本事实

    18年3月6日晚上6时31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CC8188重型普通货车沿25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在250省道与山海大道交叉路口处等待红绿灯,张某某所在车道为直行兼右转车道,当时前方有一辆白色汽车,张某某在进入车道前开启了右转向灯,绿灯亮后前方车辆启动,张某某观察后视镜起步,走出停止线10米左右后右转,右转弯5、6米后与秦某某驾驶的在人行道直行超车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乘坐秦某某摩托车的宋某某被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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