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大庆律师网官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刑事案例
 
刑事案例
 
【无罪辩护】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邳州律师辩护词精选)

关键词:无罪辩护 交通肇事罪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妻子张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大庆、陈颖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据庭审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提出以下法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主要责任,其无责或者只负次要责任,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法院对其无罪释放。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 基本事实

    18年3月6日晚上6时31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CC8188重型普通货车沿25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在250省道与山海大道交叉路口处等待红绿灯,张某某所在车道为直行兼右转车道,当时前方有一辆白色汽车,张某某在进入车道前开启了右转向灯,绿灯亮后前方车辆启动,张某某观察后视镜起步,走出停止线10米左右后右转,右转弯5、6米后与秦某某驾驶的在人行道直行超车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乘坐秦某某摩托车的宋某某被撞死亡。

    摩托车驾驶员秦某某携带其妻子宋某某,其一直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在驶近该十字路口时恰好绿灯亮起,其在通过该十字路口时不但没有减速,而是加速通过,右侧超车,导致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出现事故。

    以上是根据事故双方笔录以及现场监控录像确定的基本事实。

  2. 本案摩托车驾驶人秦某某并未在笔录中客观陈述

    摩托车驾驶人秦某某在18年3月9日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刚到路口时是红灯,我停了一两分钟绿灯亮了,我骑车起步,我车速二三十码”,这个陈述完全是在撒谎。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秦某某的车辆距离交叉路口还有一段距离时绿灯已经亮起,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已经起步,但是秦某某的车辆一直没有减速,加速从人行道超车才出现的事故。秦某某陈述在等红灯,是完完全全的撒谎。

    另外,从监控视频可以明确看到,在发生事故前,张某某车辆在等待红灯,不久有一辆摩托车在右面的人行道停下来等待红灯,绿灯亮时,其并未起步,接着秦某某驾驶摩托车直行超车出现事故,这辆摩托车还没有起步。这足以说明秦某某在驾车时疏于观察的严重程度!

     

    二、本次事故责任分析:

        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到达现场进行勘验,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认真分析了本案,形成如下法律意见:

    1、张某某的驾驶行为分析

    被告人张某某的车辆停在右转兼直行车道内等候红灯,其前面还有一辆车辆等待直行,所以无法直接转弯,其在进入该车道时打开了右转向灯,绿灯亮后待前车启动,观察后视镜起步,超过停止线大约10米右转,速度很慢(货车起步10米加速大约为10KM/小时)。这一系列操作完全符合驾驶操作规范。可以说,被告人张某某在驾车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2、摩托车方的驾驶行为分析

    首先,摩托车作为机动车辆应当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但是秦某某却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明显违法;

    第二,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右侧超车,不是左侧超车,违法;

    第三,秦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超车,法律规定不准在交叉路口超车,右侧超车都不允许,何况是左侧超车,秦某某驾驶行为严重违法;

    第四,秦某某驾驶摩托车速度过快,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到达十字路口恰好是绿灯,其没有减速,而是加速超车通过。而且,秦某某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根本没有注意到张某某车辆早已在红绿灯等候、早已开启了右转向灯且正在右转弯。

    第五,秦某某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头盔,乘坐人宋某某也未佩戴头盔,均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摩托车驾驶人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其违法程度有十分严重。

    3、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分析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规定,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

    根据该规则第1、15、16条规定:“1. 国条第51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15.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16. 国条第47条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摩托车驾驶人具有两项主动型行为;

    根据第108条规定“1108. 法条第51条第2种行为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秦某某确定具有1项被动型行为

    综上,摩托车驾驶人秦某某明确具有两项主动型行为、一项被动型行为。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秦某某显然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至少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辩护人意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秦某某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张某某不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辩护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律师

                                                   陈 颖律师

                                 ××××××

     


 

上一篇: 没有上篇了
电 话: 0516-86455678
手 机:18361781888 18952299876
邮 箱:459730446@qq.com
地 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楼8楼
 
张大庆律师网 电话: 0516-86455678 地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西楼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