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尚某某在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在15年12月21日在工作时被蒸汽,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公司之前依法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在出险后也为其进行了理赔,各项保险项目均赔偿到位。尚某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53条规定“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方大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因方大公司不答应,遂向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60.48万元。方大公司委托本律师为其办理案件,本律师代理了这个案件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的所有程序,均胜诉,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利。
【一审程序】
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了尚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60.48万元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后,尚某某不服,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工伤造成七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60.48万元”,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17)苏0382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53条规定主张保险待遇之外的精神抚慰金,并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