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波三折,终见真章
——胜诉、败诉、再胜诉,名雕公司案件的再审逆转纪实
一、案件由来:一份欠条引发的“罗生门”
2021年初,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雕公司”)收到来自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位名叫贾文全的个体材料供应商将名雕公司与一位名叫孟鹏的个人一同告上法庭,诉求支付工程材料款275372.2元及各项费用。
原告贾文全声称,自己于2019年为名雕公司在徐州贾汪区碧桂园项目供应黄沙水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尚欠材料款27万余元,并拿出一份加盖“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大泉碧桂园装修工程项目章”的《材料采购合同》和一份《欠条》为证。
二、一审胜诉:表面证据下的“平静”
庭审中,孟鹏辩称自己只是现场管理人员,受实际承包人孙自力委托处理事务,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和欠条上均有孟鹏签名及项目章,孟鹏未能举证证明其“代理人”身份,终判决孟鹏个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孟鹏支付工程材料款275372.2元及逾期利息
孟鹏支付垫付餐费4850元、法律咨询代理费15000元
名雕公司不承担责任 ✅
虽然名雕公司一审胜诉,但是这个案件远未结束——原告贾文全极有可能上诉,而二审的焦点将是那块“项目章”的效力。
三、二审逆转:表见代理的“杀手锏”
果然,贾文全提起上诉。更令人意外的是,同案被告孟鹏也提起了上诉(后因未到庭按撤诉处理)。
二审期间,贾文全提交了多份新证据:
①名雕公司向案外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付款的汇总表、发票,上面同样盖有涉案项目章
②名雕公司与碧桂园开发商的进度款申请结算单,同时盖有名雕公司公章和涉案项目章
③另一份生效判决(2021苏03民终6521号),认定涉案项目章有效
面对这些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名雕公司曾对外使用该项目章,理应认定项目章有效;贾文全已尽到程序审查责任,有理由相信孟鹏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
名雕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275372.2元及逾期利息
名雕公司支付法律咨询代理费15000元
孟鹏仅承担餐费4850元
名雕公司从“全身而退”变为“全盘承责”,形势急转直下。
四、再审申请:抓住表见代理的“七寸”
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着手准备再审申请。作为名雕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深知,再审的门槛极高——必须找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硬核理由。
我们的核心论点锁定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上:
(一)孟鹏不具有权利外观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但本案中:
①合同首部明确载明采购方为“孟鹏”(个人),而非名雕公司
②孟鹏从未向贾文全出示过名雕公司的任何授权文件
③项目章上清晰载明:“仅用于本项目装修施工过程中与装修工程发包方的鉴证与日常工作联系,本章对与本装修工程发包方之外的任何事宜无效”
这条限制性文字,就是本案的“胜负手”。
(二)贾文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作为长期从事建材供应的商人,贾文全在看到项目章上如此明确的限制性文字后,理应要求孟鹏出示名雕公司的正式授权或要求加盖公章。其“视而不见”的行为,不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表见代理主观要件。
(三)另案证据不能倒推本案代理权
贾文全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欧神诺公司的交易、进度款申请表等),即便真实,也并非签订合同时由孟鹏提供。表见代理的判断时点应当是合同订立之时,而非事后补救。
五、高院裁定:再审提审,中止执行
2024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民申5359号民事裁定: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这意味着:再审之门,终于叩开。
六、再审终审:全额免责,尘埃落定
2025年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民再184号终审判决,全文共23页,核心说理如下:
“本院再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孟鹏的案涉行为构成对名雕公司的表见代理。 案涉合同首部明确载明采购方即甲方为孟鹏,合同尾部虽加盖案涉方章,但该方章明确载明‘仅用于本项目装修施工过程中与装修工程发包方的鉴证与日常工作联系,本章对与本装修工程发包方之外的任何事宜无效。’方章内容清晰限定了其使用范围,而案涉合同及欠条均系发包方之外事宜,显然超出方章使用范畴。在此情形下,贾文全应谨慎审查孟鹏是否具有名雕公司的代理权限,而不是仅以此章认定孟鹏当然能代表名雕公司。显然贾文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终判决:
撤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7726号民事判决
维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510号民事判决
名雕公司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
全部款项由孟鹏个人承担
七、办理心得:从“背锅”到“免责”,再审逆转的关键
回顾本案,从一审胜诉到二审败诉,再到高院再审全额免责,历时四年半。作为名雕公司的代理律师,以下几点值得总结:
第一,项目章的“限制性文字”是本案的生命线。 该章明确限定使用范围为“与发包方的鉴证与日常工作联系”,超出此范围的合同,对方不应产生合理信赖。
第二,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善意”要件必须严格审查。 二审法院过于侧重“名雕公司曾使用过该章”这一事实,而忽略了贾文全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善意无过失”这一主观要件。再审法院准确把握了表见代理的判断时点——应当以合同订立之时为准,而非事后补强证据。
第三,另案判决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扩张。 名雕公司在其他案件中认可项目章的效力,不等于在本案中对孟鹏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坚持“一案一议”原则。
第四,再审申请的证据组织至关重要。 我们紧紧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组织再审材料,重点突出项目章的限制性文字、合同首部的主体记载、贾文全的商人身份及注意义务,终获得高院提审。
法理分析
本案核心为表见代理的认定。项目章明确限定使用范围,相对人系长期从事建材交易的商人,应尽审慎审查义务却未履行,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不符合“善意无过失”要件。再审法院严格把握表见代理构成标准,纠正了二审对权利外观的泛化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