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汤波与汤(继)计宽、冯遵兰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10)徐民终字第686号
【案 由】 |
民事经济 -> 物权纠纷 -> 用益物权纠纷 ->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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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10-02-09
【审理法官】
裴运栋 邱德祥 祝杰 【代理律师】
张大庆 【代理律所】
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继)计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遵兰(又名冯桂兰)。
委托代理人张大庆,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先富。
原审被告汤先富。
原审被告汤先见(汤建设)。
上诉人汤浩因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09)邳民一初字第2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浩于10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浩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德 祥
审 判 员 裴 运 栋
代理审判员 祝 杰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汪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