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日益活跃的人流、物流、资本流、信息流,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人们越来越感到自己置身于一个充满风险的世界之中,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风险时代”已然到来。
然而,企业风险管理的实践表明,与企业共存的各种风险,其终的落脚点或者说终的体现必然为法律风险。企业风险管理终的落脚点是法律风险管理。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然会转化为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或者否定性评价。承担商业风险也许只需要勇气和魄力,而轻视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否定性评价,却是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在全球庞大的企业生态群落中,每天都有企业因为法律风险管理不力而痛苦消亡的案例发生。这是生物学进化论在经济领域的切实体现,也在用铁一般的事实警示我们,企业、企业家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法律风险管理。但是,法律风险管理因其专业性的限制,通常不被企业管理者重视,管理者往往是到了纠纷既成,面临损失之时才会想到法律部门。企业法律工作像“消防队”,到处灭火,疲于应对。《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说:“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这种“治未病”、“治未乱”的思想与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不谋而合,即通过风险关口的前移,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从而实现企业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使企业真正大限度、尽可能地受益。
不断加剧的竞争态势、日趋严苛的监管环境、海量信息的不断冲击和各类不确定因素的滋扰,使企业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因为风险应对不力而遭受灭顶之灾。本土企业如秦池、三株、三鹿,等等,企业家的豪言壮语犹在耳边,而企业却已轰然倒下;国际上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世通、安然、安达信、贝尔斯登,这些曾经辉煌的明星企业如今已成为人们心中“遗失的美好”。成立于1850年的雷曼兄弟,在经历美国内战、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9·11”事件后一直屹立不倒,然而是这家被形容为“19命之猫”的企业一夜之间破产并引发全球金融市场陷入危机,并终在世界范围内演化为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严重的经济危机,充分印证了“100-1=0”的风险定律。
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企业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任何风险,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被法律赋予人格,曰“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关系之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可能的影响并作好防范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法律纠纷的解决,应当取得专业法律人员的支持。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方法有误,必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甚至难以预料的深远影响。但是,有的企业忽视了“企业欲动、法律先行”的准则,漠视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企业家创业艰辛,成功不易。但是,如果不法其道,即使企业成功,那也是暂时的。不少企业家正直成功之时,突然身败名裂,身陷囹圄,企业随之倾覆商海。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然而,每一个这样令人扼腕的事例背后,无不与法律风险意识淡漠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有决定性关联。所以,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毋庸置疑应当成为企业家自身的基本素质和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其自身利益的保障,是促进企业利润增长,使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法律乃双刃剑,既能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成为追究自己违法责任的利器一旦法律风险变成现实的危险,轻则财产受损,重则牢狱加身。法律风险之毁灭性大于商业风险,其带来的结果不仅是商业性的,还有可能是致命性的。当法律风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障碍、法律危机时,企业、企业家往往为此付出难以估量的沉重代价。所以,法律风险意识,不应当成为管理者决策失误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之后或者在锒铛入狱之后去补的后一堂课。
随着世界经济的交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市场竞争暗涛汹涌、日趋激烈,新旧矛盾互相冲击,各种新生代因素层出不穷,并且呈现不确定和变动性特征,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规范问题越发凸显复杂和重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不断广泛地深入人心,经济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更为迫切,法治社会的建立成为必然,“依法治国”已经纳入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有素质是因为有观念,人落后是因为观念落后。法制观念的强弱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人,特别是领导人、企业家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法治是信誉和效益、法治是稳健和发展、法治是权益和保障”越来越成为更多具有远见卓识、高素质领导人的共识和策略的至关重要的部分,企业、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的建立】工作越来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