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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意识,不应当成为企业家到最后一堂课

 


   风险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日益活跃的人流、物流、资本流、信息流,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人们越来越感到自己置身于一个充满风险的世界之中,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风险时代已然到来。

然而,企业风险管理的实践表明,与企业共存的各种风险,其终的落脚点或者说终的体现必然为法律风险。企业风险管理终的落脚点是法律风险管理。因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然会转化为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或者否定性评价。承担商业风险也许只需要勇气和魄力,而轻视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否定性评价,却是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在全球庞大的企业生态群落中,每天都有企业因为法律风险管理不力而痛苦消亡的案例发生。这是生物学进化论在经济领域的切实体现,也在用铁一般的事实警示我们,企业、企业家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法律风险管理。但是,法律风险管理因其专业性的限制,通常不被企业管理者重视,管理者往往是到了纠纷既成,面临损失之时才会想到法律部门。企业法律工作像消防队,到处灭火,疲于应对。《黄帝内经.素问.四气调神大论》说: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夫病已成而后药之,乱已成而后治之,譬犹渴而穿井,斗而铸锥,不亦晚乎?这种治未病治未乱的思想与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不谋而合,即通过风险关口的前移,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从而实现企业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使企业真正大限度、尽可能地受益。

不断加剧的竞争态势、日趋严苛的监管环境、海量信息的不断冲击和各类不确定因素的滋扰,使企业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因为风险应对不力而遭受灭顶之灾。本土企业如秦池、三株、三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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