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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名言
 
法制格言(四)

  61、法律的力量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62、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63、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会失去力量。

  6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6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66、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67、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68、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69、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70、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7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72、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73、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义;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义。

  74、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75、放弃自己的自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76、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77、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78、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79、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80、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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