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可以是协商、诉讼等方式。
(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责任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纠纷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纠纷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1、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纠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纠纷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纠纷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纠纷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3、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行政复议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4、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对行政复议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消医疗事故纠纷技术鉴定书中的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