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大庆律师网官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律眼天下
 
律眼天下
 
丢失行李按斤赔,是否合法?

6月18日(洛杉矶时间),王女士结束了自己在洛杉矶的探亲之旅,在洛杉矶国际机场搭乘南航CZ328航班飞往广州。经过数小时的飞行,王女士终于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下飞机后,王女士发现行李不不翼而飞。于是便向南航工作人员反应,对方让其填写一份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表,并称行李一定会找到,到时会送到您家。四天后,王女士果然收到南航寄过来的行李,然而,此时的行李已面目全非。“箱子的锁已经被撬开,拉链全部损坏,周身缠满了透明胶带”,王女士仔细检查行李箱后发现,新买的手提包、皮带、香水、手机等物品丢失了,初步估算损失近3万元。而对此,南航仅给予王女士每公斤30美元的赔偿。据南航计算,王女士的行李只比此前少重了1.85公斤,因此王女士只能获赔300余元的赔偿。这个结果让王女士格外恼火:“一公斤30美元,你当你是在买菜呢?还是我在卖破烂”。更让王女士愕然的是,给王女士送行李的快递员竟然告诉她,“这样的事,南航这个月已经发生了十多起了,能找回来不错了”。

  

  中国民用航空局统计公报显示,12年,我国机场全年完成旅客吞吐量67977.2万人次,搭乘飞机已经成为人们远距离快捷出行的交通方式。但12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同时显示,21.2%的受访者在坐飞机时有过行李丢失或损毁的经历,而其中只有17.7%的旅客得到了赔偿,在得到赔偿的这部分旅客当中,只有不到29.8%的消费者对赔偿结果表示满意。

  

  出外旅行涉及千家万户,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其涉及的赔偿限额问题也引发一片热议,究竟如何从法律视角看待此案呢?

 

   法律解读

 

  解读一:现行法律规定

  

  1996年3月1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该法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也是说航空法明确规定非托运人的责任导致的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何承担责任,赔偿多少呢?该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该法是人大通过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范畴。

  

  1996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该规则第51条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06年国务院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提高对旅客托运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000元,之前十年通行的标准仅为每公斤50元。

 

  当前我国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有国内与国际之分。国际航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每公斤赔偿30美元;国内航线的标准是每公斤100元。案例中王女士乘坐的是国际航线,因此每公斤按30美元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运输规则”和“限额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的性质,在效力层次和等级上有别与国家的法律法规。

 

  解读二:规章与现实的冲突

  

  一、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06年修订后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每公斤100元,国际航线为每公斤30美元。即便如此该赔偿限额已严重脱离经济的发展。一个大行李箱装的衣服价值也不止几百元,尤其是外出旅行或探亲,装一些较为贵重的礼品是很平常的,这个赔偿标准对现在的旅客来说可能不够一只手包或一套西装的价值,更不用说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和饰品。相对于不断提价的机票,这样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显失公平。随着GDP的增长和通货膨胀,赔偿限额因脱离生活实际而遭到人们的普遍诟病。

  

  二、与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冲突

  

  1999年,我国已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05年7月31日起在我国正式生效。但民航规章与公约在行李损失赔偿标准等问题上相差悬殊。公约实行限额定期审查机制,赔偿限额通过限额复审,已于09年12月30日起提高至113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4万元)。根据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状况不断提高赔偿责任限额是国际通行做法,应当被我国立法所借鉴。但遗憾的是民航部门的规章却没有建立这样的弹性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与现行的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物的价格。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我国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货物毁损、丢失的赔偿原则是足额赔偿,也是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而现行航空公司依据的赔偿标准为按重量赔偿。众所周知,重量不能成为衡量物品价值的标准,“论斤赔”限额本身是不公正的体现,属于航空业的霸王条款,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抵触。随着高科技产品、品的出现,一般情况下重量在下降但质量却在提高,因此按照重量衡量物品的价值是极不科学的做法。另外,部门规章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如果冲突也是无效的。因此,民航部门制定的赔偿限额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值得探讨。

  

  为此,民航部门作出的赔偿限额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应尽早修订,要么对赔偿限额做出弹性规定,要么予以废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国际潮流。

 

 

  解读三:保障行李的措施

  

  在目前赔偿责任限额未修订的情况下,为保障乘客利益,笔者的建议是:

  

  一、不得在行李中夹带贵重物品

  

  贵重物品如护照、身份证及有价证券、货币、珠宝、便携式电脑等一定要随身携带。假如在托运行李中夹带,一旦发生意外或损坏,航空公司只将其视为一般托运行李按重量赔偿,国内航线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00元,声明价值除外。

  

  二、主动声明价值

  

  对于主动声明价值笔者感觉有些委屈,本来我已经购买了机票,支付了运输成本,情理之中应该包括对行李的运输,不应该再支付额外的费用,但现实却是如此。对于主动声明价值航空公司一般不会主动提醒旅客办理,其限额为8000元,同时涉及到另外收费0.5%。很多顾客不愿意额外缴纳这笔小钱,从而导致损失的发生。但从的角度讲主动声明价值,并在托运单上注明主要物品、价值,同时要保留购物发票或者小票。

  

  三、购买商业保险

  

  购买商业保险手续繁琐,旅客要加付费用,增加旅客的额外支出,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旅客为航空公司转移托运负担的行为买单,但目前只能是无奈之举。

 

  另外,办理托运时应捆牢行李。行李上应标注明显标识,写清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便于航空公司联系。下机发现行李丢失时,需要及时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然后等候通知。航空公司对于行李的查找期限一般为21天。

 


电 话: 0516-86455678
手 机:18361781888 18952299876
邮 箱:459730446@qq.com
地 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楼8楼
 
张大庆律师网 电话: 0516-86455678 地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西楼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