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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初探

 摘要:巡回审判【1】经过短暂的没落之后,在近几年,各地法院又兴起了巡回审判的热潮。巡回审判在司法改革朝向专业化、职业化阔步前进的而又高调回归,这种颇有乡土气息的并一度被现代司法理念摒弃的制度是确有回归的必要,还是一场简单的做秀闹剧?笔者认为,在社会发展走向上,巡回审判必将渐渐衰落,最终退出历史的舞台,成为中国法制史的一部分。因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迅速形成,先前的农业社会、熟人社会迅速向商品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转变,更加上频繁的人口流动、便利的交通条件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巡回审判在东部沿海地区已经失去了应由的市场。但是笔者同时认为,巡回审判在当前,乃至较长时期内均会存在,主要缘于我国地缘广博,东中西部发展差距分化,在较短时间内,中西部尤其西部的发展,根本不可能与东部并驾齐驱,由此造成了经济、交通、文化、习惯等一系列的差异,少数民族更是如此,由此给巡回审判留下了再生长的空间,巡回审判在少数民族地区更有必要。

  关键词:民族地区巡回审判价值问题措施

  一、巡回审判的价值探讨。存在即有价值。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巡回审判制度经历没落后再次回归,其含有深邃的价值。

  、巡回审判是民本思想价值之体现。我国的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延续和升华。开展巡回审判多是在地处偏远、经济条件落后的农村,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交通条件不便利,人员流动性小,人们很难承担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此时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把法庭搬到了田间地头,在法官中立、公平的宗旨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能动司法和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发挥了我国本土法治资源的优势。【2】

  第二、巡回审判是维护社会稳定之法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转型期的农村纠纷向多元化发展,相邻关系、婚姻家庭、赡养、债权债务等传统的纠纷虽然依旧占多数,但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环境侵权、拆迁补偿等新型案件也纷纷涌现,纠纷类型呈多样化。【3】在这乡土社会轮廓依然清晰,传统规则依然影响人们生活,但个人主义等新型价值观冲击着乡土社会。现有的诉讼理念和“坐堂问案”的审判方式又难以发挥应有之作用,乡村社会纠纷解决遇到了困境,“这势必要求对当前的审判模式做出改良,人们需要的是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巡回审判是我国基层法院针对转型中的乡村在纠纷解决上所面临的困境而作出的一种努力回应”【4】,巡回审判的回归成为必然,以调解的方式,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运用民规乡俗等习惯,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三、“一带一路”推行之举措。“一带一路”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对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人民法院新的使命。巡回审判立足本地实际,发挥本土法治资源优势,积极探索适合于本地区的审判方式,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进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巡回审判这种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一带一路”法治环境的必然要求,切实为推进我国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5】

  二、巡回审判的困境剖析。巡回审判制度在如火如荼运行之时,由于现实的原因,还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人财物保障不足。巡回审判由法官上门立案、开庭,为当事人节省了路费、食宿费等开支,但这些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转嫁到法院身上。巡回审判审理的多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诉讼标的较小,造成巡回审理中的诉讼费用远不抵油费、办公用品的支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条件较为落后,基层法院的经费以及物资配置都较为紧张,而这些地区又是长期开展巡回审判的。同时具备地方性知识、懂得民俗习惯、擅长调解的法官少之又少,加上巡回审理需要经历舟车劳顿之苦而补助甚少,激励措施不足,影响了法官巡回审理的热情。人财物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法院巡回审理的长效实施。【6】

  第二、受案范围规定不明确。巡回审判制度设立之本身是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的体现,为方便交通闭塞、经济不发达、生产落后的偏远地区人们诉讼而采取的一种审判方式。同时巡回审判解决的多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现阶段在没有明确规定巡回审理案件的类型、地域,而各地法院又大力提倡推广巡回审判的形势下,巡回审理有恶意扩大化的倾向。

  第三、苗汉、侗汉双语法官严重不足。试举一例:天柱县位于贵州省东部,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所辖县,总人口42万人,少数民族以侗族、苗族为主,还有水族、布依族等少数民族。近年来苗汉、侗汉双语案件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面对此类案件的增多,双语语法官的业务能力及语言能力显得格外重要。因受行政编制,加上司法改革员额制的要求,通晓苗汉或侗汉两种语言的法官少之又少,几乎接近为零,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双语法官严重不足,阻碍了巡回审理的进行。

  第四、缺乏与基层组织长期有效的合作。法院主导的巡回审判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基层组织的参与。这里的基层组织包括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发生纠纷后,当地的人们一般选择去基层组织反映情况,调解不成的,才起诉到法院。此刻法院主动与基层组织沟通,容易较快的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争议焦点,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裁断是非曲直。而在现实中,由于法院与基层组织沟通不到位,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前往了解清楚,当地基层组织出现赤裸推脱、说辞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以及“是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状况,此种情况的频频发生造成了司法尴尬的局面,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削减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巡回审判的完善举措。针对我国现实巡回审理制度存在的困境,提出了三点建议或措施:

  、建立人财物保障机制。巡回审判面临人财物保障不到位的困境,笔者认为,首先,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更多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人员数量,充实法院干警队伍;其次,在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中,优先考虑双语法官,保障双语法官进入员额的数量,为推进巡回审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再次,将巡回审理所需资金纳入基层法院的经费预算,确保资金经费来源。同时在办案补贴、出勤伙食补贴上予以提高,调动法官巡回审理的积极行。例如,在天柱县内的办案补贴可以由30元调整为60元。

  第二、明确受案范围,防止巡回审理恶意扩大。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在开展巡回审理中,应明确受案范围,即简单的相邻关系、婚姻家庭、赡养、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以及个别典型案件或是当事人却有困难不方便诉讼的亦可进行巡回审判。

  但刑事案件一般双方矛盾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短时间内很难做出合理判决,

  甚至引起法庭上群众的冲突,直接危机法官等干警的人身,故刑事案件一般不应列入巡回审理案件的范围。但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可以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以起到“审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三、规范苗汉、侗汉双语审判机制。笔者认为,在观念上认识到双语法官的重要性应首当其冲。双语法官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易于与少数民族当事人拉近距离,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交流,有利于做出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在扩大双语法官队伍上,一是在公务员招录工作中,设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用于招录双语兼通的公务员;二是通过内部遴选考核机制,对的双语法官或双语人才给予政策倾斜。在培训方式上,继续加大培训力度的同时,细化培训对象,针对有特定需求的人举办特色培训班。同时丰富学习形式,采取定期轮训、外出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加强巡回审判法官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第四、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动机制。面对基层法院与基层组织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笔者认为,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动机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巡回法官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案后针对个案进行分析探讨,交流沟通,并对调解组织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本身自己加深对当地习俗理解的同时,亦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邀请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工作人员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针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采纳,并据此作出调解或判决。

  结论:“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7】,故此,巡回审判制度虽然摆脱不了最终没落的宿命,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熠熠生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1】本文所称的巡回审判仅指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制度,不包括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实施的巡回审判。

【2】周守忠:《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之完善》,载《人民司法》16年第12期。

【3】佟丽华著:《中国农村法治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0年9月版,第363页。

【4】邓达奇:《司法便民化之惑——以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为视角的考察》,载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10年9月。

【5】孔耀闻:《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17年。

【6】张志远:《当前中国巡回审判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12年。

【7】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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