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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的内涵0分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
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国的规制”与“本国原有的规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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