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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由于其职权不同,审判的案件也不同。 ⑴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审判的案件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性重大刑事案件,在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还有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某些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和上诉、抗诉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权对法律作出司法解释。 ⑵高级人民法院,是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它审判的案件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审案件;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审案件;审判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复核案件。此外,还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领原审法院再审。 ⑶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自治区以下,县、区以上,以及直辖市内。它审判的案件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审案件;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审案件;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并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领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⑷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市辖区、县和县级市。它审判的案件是: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和审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此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地区、人口和发案情况,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个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