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以下这几个要求:车速高不能超过25公里每小时;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能超过55千克,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不超过63千克;电机功率方面不能超过400瓦;电池标定电压小于等于48伏;必须要有脚踏骑行功能;必须经过3C认证。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3.6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3.6.1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 轮摩托车。
3.6.1.1 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3.6.1.2 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3.6.1.3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 托车,包括:
a)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 驾驶人),其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b)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 人)的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