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提前3天辞职,工资结算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结算。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具体而言,以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作日为基数,结合其日工资计算。日工资一般按照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75天)来确定。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成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与劳动者行为的关联性,且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按照规定结算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邳州律师,邳州律师事务所,邳州好律师,邳州名律师,邳州大律师,邳州刑事律师,邳州刑事辩护,邳州刑事辩护律师,徐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