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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程序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要多久才出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有权利推翻吗?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利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后10日内出具,如果交通肇事方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如果不能查获的,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或者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这种认定并不是必须的,可以不出具认定书。

  新交法出台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已经不再是可以诉的行政行为了,也就是原来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将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现在已经不能起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已经不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初步证据。如果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举出相反的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律师提醒在多数情况下,因为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客观证据,虽然可以推翻,但是比较困难,除非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比如本案件中萧先生可以找到路经此地的其他车辆的司机作为证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举出更有利的相反证据,以此推翻事故认定书。如果不能提供更有利的相反证据的,即便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法院一般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会把认定书内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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