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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征收维权4大“话术”,游刃有余应对拆迁

由于征收维权案件的特殊性,大多数被征收人委托的都不是本地的律师。因此作为外地律师,并不可能驻地办案,而是在需要律师出现的场合律师才会前往,这样才能限度发挥律师的价值,也能有效控制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那么,在日常情况中,律师不在场时对于一些问题,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答复才算最为稳妥呢?

【我们只谈诉求,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庭上跟律师谈】

在正式开展维权工作之前,律师一般会根据案件情况向有关部门邮寄律师函,律师函的作用主要是告知对方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委托律师,并且劝诫对方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经常有政府部门收到律师递交的函件后指派乡镇或者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前往被征收人家中与其沟通,这其实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机会,说明被征收人的案件被上级机关知晓了,这样下面具体开展工作的部门会较为重视。我们也有过仅仅靠一份律师函解决问题的案例。因此,面对这种情况,大家不必惊慌,也不必着急让律师前往谈判,可以先表达自己的诉求,试探对方的诚意,具体诉求如何表达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详细进行过说明,不要因为政府主动上门慌了神,有主张表达即可。

但要注意的是,此时的沟通要尽量少涉及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这两个层面被征收人都不是专长,讲多了可能会给律师的介入制造一些障碍和麻烦。基本的原理是,法律问题去找我的律师谈,但补偿安置有关的诉求问题,是可以适当提及的。

【我不知道是谁强拆的,请你们依法调查】

现在广大被征收人基本掌握了遭遇强拆时间报警的做法,在大量的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也学会了“应对措施”,会象征性地走一些谈话笔录等程序,希望以此避免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在面对公安机关询问事实问题时,如果大家手上没有确切的证据,说不知道即可,比如强拆人员身份等。实践中大家往往很清楚是谁拆了自己的房子,但是法庭讲究证据,虽然现在部分案件可以进行强拆主体的推定,但是我们仍然希望获得更多有力的证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是其中之一。虽然查处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职责,但更多时候,律师选择向公安报警更大的目的是从公安机关的口中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为接下来确认强拆违法、申请行政赔偿奠定基础。

【我坚持起诉,请你们依法审理】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许多法院秉着“能不立案尽量不立案”的态度处理大家的起诉,对于立案庭已经立案的案子,行政庭也会以各种理由建议被征收人撤诉。需要明确的是,诉讼一旦撤回无法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了,被征收人的诉权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面对法院的撤诉要求,除非代理律师认为可以,大家还是要慎重考虑,坚持起诉让法院依法审理即可,这样即便是对结果不服我们也仍然还有救济的机会。而政府由于迫于诉讼的压力,经常会要求被征收人撤诉,并答应撤诉后对其进行补偿或者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书面原则,即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后再撤诉,否则撤诉之后政府变卦自己将无法继续维权了。

律师经验:掌握征收维权4大“话术”,游刃有余应对拆迁
【请书面答复我,材料邮寄过来】

这样的情况通常出现在被征收人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履行查处职责中,自然资源部门收到被征收人的查处申请后不是按要求书面答复,而是电话回复被征收人。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被征收人很难听明白电话答复的内容,其答复形式也不便于取证,因此面对这样的来电直接要求对方依法处理,书面答复即可。要求邮寄送达的原因是邮寄单会记录对方发出的日期和自己签收的日期,在后续程序中可以作为计算相应期限的有力证据。

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样的做法仍然适用。许多征收项目实际上并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未批先占”在征地领域绝不是什么新鲜事,因此信息公开部门可能会电话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没有。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更要要求对方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这将是以后主张涉案项目违法的重要证据。事实上,我们在填写信息公开申请时要明确勾选“邮寄书面答复”选项,若信息公开机构只是电话答复又对我们的明确要求置之不理,我们是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重新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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