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闷死的小偷:一条人命折射出的价值观

近日,一起关于见义勇为的案件引起了很多朋友的注意,那是昆明的银先生配合学校保安制服偷车贼,为了防止报复将外衣罩在小偷头上致其死亡。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我看了下诸位对本事件的评论,其中有不少朋友拍案叫好,认为这个不予起诉没毛病,对此我是不惊讶的:恶人之死注定会是一场舆论的狂欢,在见义勇为的旗帜下,人们总愿意给勇者以的宽容。


所以问题来了,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到底对还是不对呢?



法律的适用必须基于法律事实,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先回到案件本身来。


我们要搞清楚的个事实,是小偷的死,和银先生是否有关。


根据本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的表述,小偷的死因为“死者头部被外衣包裹且死亡发生过程急促;现场勘验见死者头部盖有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该运动服透气性差,可阻隔空气造成缺氧环境。”即,小偷系因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小偷有潜在疾病,即使他有吸毒史,我们也都可以下一个结论,那是银先生用外衣套头,是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


因此,我们得出了本案的个事实,那是:如果银先生没有用外套将小偷的头罩住,小偷当时即不会死,是银先生的行为,导致了小偷的死亡。


我也看到了很多朋友的观点,大家认为,一般人被外衣罩住,根本不至于死,是因为小偷本身有吸毒史和潜在疾病才令自己死亡的。


好的,那么关于本案的个争议点来了,那是,在银先生根本没有预料到自己罩头会导致小偷死亡的情况下,他有没有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通俗点来说,是我不欲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


在本案中,我们都相信银先生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小偷之死确实是由他导致,所以公安机关最初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检察机关。我认为是有理由的。




于是我们便引入了下一个问题,那是,银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能不能规避他的责任。


五华区检察院认为,银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严某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银先生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弱,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见义勇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它进行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我们给见义勇为找法律依据,主要引用的是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嗯,是的,根据二十条的法律规定,如果说银先生确是见义勇为,那他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但我想法律行业的朋友都明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正当防卫像鬼,你听是一直听说过,但你从来没亲眼见到过。


这句话的意思不是从不存在正当防卫,而是法院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极其严格,除非你是接近“完美”的被害人,否则你都将极难通过主张正当防卫来使自己免于刑责。


哦对了,刑法二十条还有一句,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即使银先生不构成正当防卫,即使他对小偷的死负有一定责任,检察院酌定对其不予起诉,尽管目前看起来有些激进,但在法律和情理上也是完全说得过去的。


只不过这个决定,对小偷的家人来说,可能有点不能接受。




写到这里,我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那是法律的适用,在其实很多时候都不是的。像本案,即使事实相对清楚,你要说银先生要承担法律责任,那我们说得过去,你要说银先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也说得过去,所以在此情况下,我们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法律,从根本上来讲是一种价值判断。


按照以前的判断来说,一条命,是很重的,无论你有多好的初衷,无论你是否无意,只要对方的死与你有直接关系,你都脱不了干系。法律不会让你在背负了一条人命的情况下,还被公众高高在上地捧为英雄。因为无论你的行为多么正当,只要对方罪不至死而你又导致了他的死亡,你不能全身而退。


可按现在的判断,已经不一样了。


诸君可曾记得去年于欢案,社会舆论对正当防卫的大讨论?


那场讨论的意义是重大的,它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进行了极大的扩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对正当防卫的情节开始越来越重视,而该案后,很多审判人员在适用正当防卫方面也开始有了底气。


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开始越来越大。


诸君可曾知道,去年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条款的变更?


民法总则第184条表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以前的民法通则里,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救助人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个法条虽然对本案并不适用,但至少我们能看出一个风向,那是我们国家在鼓励见义勇为,法律在给见义勇为开绿灯。


因为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也确实可以成为公力救济的补充。只不过按照以往的法律观念,公权力对私力救济是不信任的,因为它认为私力救济朴素、不可控、容易对公权力的公信力造成反噬。而这份不信任,直接导致越来越少的人敢于站出来进行私力救济。


所以,在这世风日下,人情冷漠、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况下,国家或许希望对见义勇为在法律上进行完善和落实,让社会多一些古道热肠的心脏吧。


而面对这样一种价值选择,在本案中,天平的另一端,则放着一具冰冷的尸体。


小偷该不该死?


偷个东西,似乎还没到该死的地步。


那谁该对他此时的死负责呢?


至少现在,检察院认为不该由银先生负责,具体谁负责,我们不知道。


或许,到头来还是他自己给自己负责吧。



学过法学的朋友应该都清楚,代表正义的女神Themis是蒙着眼睛的。很多人一开始不是很理解,因为在我们传统的思维里,我们都要求青天大老爷明镜高悬,要求他洞若观火,而你作为正义女神,为什么还偏偏要蒙着眼睛断案呢?


主流的解释是,她是裁判之神,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败诉。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但相较于这个解释,我更喜欢另外一个冷门的解释。


那是,在多种价值判断面前,她也会迷失自我。


所以她只有把眼睛蒙上,不去看那一双双朦胧的泪眼,不去看那一张张在她裁判后绝望的脸庞,她只有坚持自己内心的正义,去实现自己内心的、她认为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平。


尽管这份公平到底能不能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名义,她可能也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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