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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非机动车车主与驾驶人的责任划分

一、出车祸非机动车车主与驾驶人的责任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划分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二、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拼车出事故“好意”与“责任”


  无论是拼车外出旅游,还是允许别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对于完全免费提供搭车机会的,车主或司机的“好意”更为明显了。


  但是,即便是这样一种出于“好意”的社会义举,主人公也不能因为道义上的高尚而涤除其法律上应担的责任。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可见,“好意”是无法抵偿“责任”的。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相比之无人搭乘的情形下,人员肩负着更为重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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