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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情褪色后 该如何保护自己?

这一个礼拜以来情杀事件频传,桃园61岁的陈姓老翁为了财產将太太杀害后分尸、在基隆身为台电员工的王先生疑因家用口角再杀害太太后自戕,到几天前的板桥分尸案恐怖情人朱峻颖疑因分手在杀害女友黄亦敏后分尸,这些情杀家庭暴力案在短短两周内大爆发,也意识到两个的人相处在感情褪色后,或两个人在分离时若有不理性的一方要如何防止暴力的发生,弱势的一方在法律上有甚么法条是能适时地保护自己,让律师来谈谈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因为82年间邓如雯杀夫案发生后,经过数年的研议,87年制订,期间歷经多次修正,一次修正是在104年。所谓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家庭成员之范围,常见的是配偶、前配偶、现(曾)有同居关系、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现(曾)为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104年时,增加范围扩及上开这些人的未成年子女,所以常见的,对于同居人之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为暴力行为的话,以前是不能声请保护令,但现在新法修正后,未成年子女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都能声请保护令。另外,在104年时,同时增定第63条之1,只要被害人是年满16岁之人,与加害人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却遭受加害人暴力对待时,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保护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很重要的一个保护项目,只要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被害人或是有亲密关系的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法院认为有家庭暴力之事实,且有必要时,可以核发保护令。简而言之,保护令是法院给一个命令,要加害人遵守。保护令的命令内容有很多种,我们常说的禁止令、迁出令、远离令都是。例如禁止加害人再对被害人为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再对被害人为骚扰、跟踪、通讯等行为,或命令加害人迁出被害人住居所,或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特定工作场所一定距离等,都是法院可以核发的命令。


保护令是在一定期间内有效存在的命令,紧急时(通常是被害人遭受到很严重侵害且必须很紧急保护时),法院会核发紧急或暂时保护令,法院核发紧急或暂时保护令后,会继续定一个时间审理是不是要发通常保护令,在法院决定要发或不发通常保护令前,紧急或暂时保护令是一直有效的。通常保护令效期1次最长是2年,2年到了,被害人如果认为有继续受保护的必要,可以检具新的事证,向法院声请延长保护令的效期。而在保护令有效期间,只要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有保护令还故意违反法院保护令的内容,会构成违反保护令罪,如果期间内有多次违反保护令行为,只要被害人勇于报案,是可以由检察官向法院以加害人有再犯之虞声请羁押的。


保护令像是一个防护罩,在有效期间内可以把被害人防护在防护罩内,万一加害人有侵害的行为,可以用违反保护令罪制裁,甚至羁押一直再犯的加害人。俗话说「法不入家门」,但是家暴法的精神是法律要管家务事,我们希望被害人不要害怕,除了注意自己的人身外,也要准备好证据向法院声请保护令或向检警提出告诉,才能避免憾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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