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大庆律师网官网!
18361781888
|
今天是:2025-05-01 星期四
首页
站长简介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
民商法律知识
经济法律知识
刑事法律知识
行政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宪法
民商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行政法律
刑事专题
刑事委托
刑诉程序
刑法罪名
刑事辩护
常用文书
民事法律文书
刑事法律文书
行政法律文书
仲裁法律文书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常用文书
|
仲裁法律文书
仲裁法律文书
民事法律文书
刑事法律文书
行政法律文书
仲裁法律文书
联系方式
电 话: 0516-86455678
手 机:18361781888 18952299876
邮 箱:459730446@qq.com
地 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楼8楼
最新文章
总书记“公开课”|青年时代,选择吃苦也就选择了收获
张大庆律师荣获“徐州市律师教育整顿活动先进个人”称号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军老师到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工作交流
张大庆律师列席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张大庆律师获“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称号
张大庆律师到乡下调查
张大庆律师被选为邳州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
谈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9点要求
仲裁协议
发布时间:2006-10-19 浏览次数:726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1.格式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说明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我国《仲裁法》规定,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组织,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因此,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仲裁机构,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仲裁组织,则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上一篇:
仲裁申请书
下一篇:
没有下篇了
仲裁协议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
邳州网站建设
邳州人民政府
江苏彰权律师
邳州律师
邳州律师事务所
邳州好律师
邳州名律师
邳州大律师
邳州刑事律师
徐州刑事律师
电 话: 0516-86455678
手 机:18361781888 18952299876
邮 箱:459730446@qq.com
地 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楼8楼
张大庆律师网 电话: 0516-86455678 地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西楼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