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大庆律师网官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本站资讯
 
本站资讯
 
最高法审委会原则通过“两高”关于审理组织卖淫等刑事案件的解释
17-05-08 21:32:25
     中国法院网讯  17年5月8日,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1年9月,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近年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为此,12年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经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共十四条,规定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与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电 话: 0516-86455678
手 机:18361781888 18952299876
邮 箱:459730446@qq.com
地 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楼8楼
 
张大庆律师网 电话: 0516-86455678 地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西楼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