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层是提出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第二层是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是为证明责任分层理论。提出证据的责任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相当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而说服责任则是指必须说服裁判者相信其所提出的证据,并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服裁判者相信其主张为真实,则裁判者必须该待证事实做出其败诉的责任,因此说服责任又被称之为“不能说服的风险”。【9】不难发现,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是两个层面的含义,而说服责任更与证明标准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密切关联。裁判者最终相信或者不相信控诉方的指控,都是心证的结果,其根本上应当是由说服者来承担。我国刑事案件定案的证明标准应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种标准的达到,不仅仅是由控方举出证据,相反,更重要的在于事实是如何清楚的?证据之间达到了怎样的确实和充分?证据如何取舍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些问题是根本影响法官裁判心证的决定因素。而目前的证明责任理论和实践强调的多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仅仅是证明责任的初步,举证责任挂钩的应当是证据资格问题。说服责任解决的则是证明力,进而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的问题,更重要的后续工作需要控方来做出详尽的说服义务。心证形成于证明,而证明是提出证据与说服的统一,说服是更深层次的证明。 (三)“说服——心证”的构建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