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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立法形式确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崔清新)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一决定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决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贯彻实施宪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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