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大庆律师网官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刑事专题
 
刑事专题
 
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片(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1ccard)等。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或者固定,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复制行为。

  将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按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执行。

  制作数字化制品人在制作前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有两条途径:一、制作人直接与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的,应按相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电 话: 0516-86455678
手 机:18361781888 18952299876
邮 箱:459730446@qq.com
地 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楼8楼
 
张大庆律师网 电话: 0516-86455678 地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西楼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