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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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