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张大庆律师网官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法律知识民商法律知识
 
民商法律知识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的;(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上述情况都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如我们的消费者遇到如上情况,你有权向经营者加倍索赔,如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以种种借口不予赔偿,你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 话: 0516-86455678
手 机:18361781888 18952299876
邮 箱:459730446@qq.com
地 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楼8楼
 
张大庆律师网 电话: 0516-86455678 地址: 江苏省邳州市珠江东路印象珠江商务西楼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