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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的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20年前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有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来确定怎么处理的,20年前的刑事案件也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这类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是20年,但是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还是可以继续追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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