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02-04-28
【生效日期】02-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