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01-08-31
【生效日期】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
三百四十二条、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和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
三百四十二条、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
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