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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发生工伤可以申请仲裁吗?

  我今年3月以销售的身份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在3个月的试用期期间因为着急去见客户,所以途中被车撞了,导致腿部受伤,至今无法顺利行走。本来是要跟公司协商申请工伤认定,但是人事部门说试用期还没过,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不能认定,另外还说因为销售的工作时间是弹性的,所以公司不知道是不是因公受伤,而且在我受伤期间公司只给我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前两天公司还给我发了一个催告单,要让我立即回到岗位,如果不工作将以矿工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问:我想问一下,如果要申请仲裁,我能主张哪些权利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可下列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申请人要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需待相应的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并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我要携带哪些材料申请仲裁(我现在手里只有公司给印制的名片,劳动合同在公司手里。)  答: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委留存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仲裁委留存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或者打印,均须本人签字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职业、户口性质、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经营地或劳动关系履行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受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材料。  问:我现在行走不方便,如果要是仲裁可以让家人替我出面么  答: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为自然人的,需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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