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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订立《禁止蒙面规例》

据报道,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日前召开特别行政会议,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反蒙面法”),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止暴制乱。《禁止蒙面规例》已在宪报刊登,并于5日零时起生效实施。违例者可被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1年。林郑月娥表示,之所以要订立“反蒙面法”,是因为过去4个月进行暴力破坏的示威者几乎全部都是蒙面的,目的是隐藏身份,逃避刑责,因此也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反蒙面法”将有助于警方执法,阻止激进违法行为。
林郑月娥强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不等于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行政会议也没有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规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出现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其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近期香港的情况是属于危害公共的情况。
林郑月娥表示,《禁止蒙面规例》性质属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立法会复会后,将提交立法会审议。订立该规例的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复秩序,这也是广大市民的共同盼望。规例打击的对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其他人士有合理需要戴口罩或蒙面,有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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