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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后逃逸 保险公司三者险拒赔获支持

驾车撞伤他人后逃逸,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龚某人民币4万余元。


  17年7月10日7时55分左右,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国道从东乡往南昌去,行至762KM+350M(四方齐家)路口处时,与由西横过道路往北左转弯的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受损及驾驶人余某、乘坐人即原告龚某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与原告龚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多方查证及口头传唤,被告李某于7月27日驾驶肇事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范围内已前往交警大队核查,被告李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符合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情形,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与原告龚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本案被告李某存在逃逸情形,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条件,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在商业三者险中不予理赔。被告李某与原告龚某达成赔偿协议和承诺书,原告龚某承诺不追究被告李某的法律责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予以确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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